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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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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这样界定:

1.未经双方协商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2.劳动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员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就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5.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还要继续解除的。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上面列举的几种,大家可以在上文中的阅读中可以知道有,未经双方协商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等等,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还有不懂的可以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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